展会名称:第九届北京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B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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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17 查看次数:113次
类别: 机械/工业/加工
地区: 北京北京丰台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七区16号楼
时间: 2007/10/16至2007/10/19
主办单位: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协助单位:日本建设机械化协会,芬兰外贸协会,英国建筑机械协会,韩国建设机械工业协会,韩国建筑设备集团,西班牙建筑机械及采矿设备制造商出口商协会,巴西机械制造协会,泰国皇家建筑业协会,新加坡会议与展览管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 (CEMS),巴基斯坦电子商务门户公司,印度承包商会,菲律宾承包商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北京市政工程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深基础工程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武警水电工程指挥部,中国公路建设协会筑养路机械分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网站地址:http://www.e-bic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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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项目 全国免费服务电话:400-659-2200
机械行业办展的背景、为行业服务的理念、广泛的展示范围、国际化的展商、专业化的观众以及形式多样的专业活动,构成了BICES独特的魅力所在: <BR>国际和国内各界广泛认可,是国际展盟(UFI)会员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展会”。 <BR>政府倡导,本行业自主创办,每届展会的盛况均成为当年行业十大新闻之一。 <BR>地处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北京,成为各级决策人士了解工程机械行业发展的得力助手。 <BR>高质量的论坛、专题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特色专业活动,搭建了专业的信息交流平台. <BR>二、摊位设置、展会活动、广告及收费标准<BR>1、摊位设置:<BR>室内摊位:包括标准摊位(每3*4平方米为一个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参展商租用的摊位大于12平方米时,可按3的整数倍增加面积)、室内光地(最少租用36平方米); <BR>标准摊位配置--三面墙板、四只照明灯、三把椅子、一张谈判桌、220v/5A电源插座、楣板(含楣板字)、12平方米地毯;<BR>非标准摊位配置—根据所订面积,按标准摊位标准成比例配置;<BR>室外摊位:至少70平方米.<BR>注:展位价格请与BICES办公室联系 <BR>2、展会活动—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信息发布会、整机外观造型及表面质量评比<BR>技术交流会:参展商根据需要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在会议期间向专业人士及用户介绍产品技术、应用等情况;技术交流会每场2小时,主办单位负责提供可坐50人的会议室、电视机、录相机、扩音机、饮水机;有意举办技术交流会的参展商,请填写展商手册《技术交流会申请表》,按相关要求于截止日期前寄交展览办公室。<BR>专题研讨会:将与行业协会一道针对行业中的焦点及用户的要求邀请客户进行交流、研讨。<BR>信息发布会:将特邀国内铁道、公路、水利、城建、市政等各界用户介绍工程项目市场信息,并邀请国外相关协会介绍市场情况。<BR>工程机械外观造型及表面质量评比:参展商可直接向主办单位申请,由专家组评选,大会颁奖。<BR>3、广告—为营造展会的交流与贸易气氛,主办单位将为展商组织展览会会刊、升空气球、飞艇、充气彩虹门、特刊等各种宣传广告,相关申请表格参见展商手册,展商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BR>三、展商申请、确认参展、展位分配<BR>1、参展商须以BICES办公室提供的此合同形式提出正式申请,并如实逐项填写包括展品类别(附件)在内的详细情况,且在申请展位10日内缴纳30%展位费之后,其参展申请方被视为有效申请。<BR>2、BICES办公室有权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展馆是否有空余展位、展品是否符合BICES要求、参展商是否遵守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展商的有效申请,并有权按照本届展会的具体规则为展商安排展位。<BR>3、经确认参展后参展合同方生效。展览会办公室收到参展商的有效申请之后,将向参展商寄送收款通知,参展商应按要求将全部费用汇入主办单位指定账号。主办单位收到有关费用后,将确认参展商展位,参展合同方生效。展览会办公室向参展商寄送参展确认合同、发票、《展商手册》,参展商应按展商手册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寄交展览会办公室。<BR>4、主办单位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顺序分配展位,金牌展商和获金牌效果奖的展商可优先选择展位。<BR>5、经BICES办公室签署确认参展、参展合同生效后,若遇以下情况BICES办公室有权为参展商重新安排展位,或变化相关通道、进出口位置:保持整个展会的布局和完整性、政府机关的指示、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等。BICES办公室将在变动之前尽早通知该参展商,并在遇有因上述变化使相关展商面积减小时,将展位费差价退还给该展商。<BR>四、支付<BR>1、参展商在提出参展申请十天之内汇出预付款(30%展位费),并于规定日期前(2007年7月30日)付清全部参展费用,才能得到BICES办公室确认参展并保留摊位。<BR>2、银行与账户<BR>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BR>开户单位: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BR>账号:0200003609201067214<BR>3、展商只有全额交纳展位费之后才取得正式参展商资格。<BR>4、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展馆将向正式参展商发出其订购的广告、水、电、家具等服务<BR>项目的收费通知,正式参展商须按期付款,才能得到该项服务。<BR>五、合同撤销<BR>1、当参展商遇到破产、清算、资产被扣押等情况市时,BICES办公室有权终止与该参展商合同、取消原分配的展位,并有权视情况部分退还、或不退还所支付的费用。<BR>2、参展商如欲取消或减小展位应以书面的方式提交BICES办公室,BICES办公室将视参展商提交的时间要求参展商部分或全部承担所取消或减小的展位费用;参展商于展前4个月(即2007年6月15日)前提交者将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10%,于展前1个月(即2007年9月15日)前又不足4个月提交者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25%,于展前1个月内提交者承担全额前述展位光地费用。<BR>3、如参展商没有将应付给BICES办公室的展位费在规定日期前(2007年7月30日前)付清,并虽经BICES办公室放宽期限仍未如期如数支付,或参展商不遵守合同条款,BICES办公室有权撤销合同,将该展位重新分配,并视情况部分退还或不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参展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BR>六、知识产权<BR>1、主办单位将与展商共同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展会期间主办单位将协助<BR>展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主办单位要求展商摒弃剽窃、假冒、伪造、盗版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宽松、和谐的交流贸易环境。<BR>2、主办单位要求展商,在展会期间所展出的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宣传资料、商标等)不得<BR>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办单位将配合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要求该侵权展商将相关展品、资料清除出展会,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并且不论何种原因主办单位都不承担因上述判决有误,以至展会期间对该展商处理有失公正的一切责任。<BR>六、展台搭建及拆除<BR>1、搭建——时间:2007年10月12日—15日 每天8:00——18:00。 <BR>所有搭建必须在2007年10月15日18:00以前完成。如展商需提前进馆搭建或安装设备,应向BICES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获准后方可进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展商负责。<BR>2、拆除——时间:2007年10月19日15:00——18:00,10月20日8:00——18:00所有展品、展架等展会用品必须在2007年10月20日18:00以前撤离展场,在此之后仍留<BR>在展场上的上述展会用品将按照实际占用场地面积、时间收取展商的场地占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搬运费。<BR>3、除室内标准或非标准展台的配置外,参展商对各自展台的设计布置及费用负责。租用室内、外光地的参展商其展台搭建计划、方案、图纸,应符合本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参展商必须事先就其搭建计划、方案、图纸等得到BICES办公室同意。对一切不符合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的展台设计BICES办公室有权清除或调整,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负责。<BR>七、正式参展商的权利<BR>1、正式参展商:支付了全额展位费的展商为正式参展商。<BR>2、正式参展商有权与BICES办公室推荐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商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有权向BICES<BR>办公室、展馆订购包括水、电、家具、广告等为正式展商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BR>如经核查在规定期限内某展商未全额交纳展位费,并且经BICES办公室与该展商沟通而不能保证立即支付所欠展位费,BICES办公室有权通知上述服务单位停止提供该展商订购的相关服务项目。<BR>3、正式参展商有权得到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BR>4、正式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布展、展出、撤展)有权对BICES办公室、展馆、BICES办公室委托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公司、餐饮、保安等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改进。<BR>八、BICES免费服务项目<BR>BICES办公室为正式参展商提供网上展厅、展览会会刊、专业观众邀请、展区内公用部分的清洁、保安和消防等,详细内容请参照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有关部分。涉及免费服务项目,参展商不得要求主办单位就其提供的免费服务进行索赔。<BR>九、《展商手册》<BR>《展商手册》将寄给每个参展商或通过此网站下载,手册中对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就位、会刊资料与网上展厅资料的提供,以及申请水、电、特装,租赁电话、家具、电器,展场广告预定,音响设备的控制、专业观众邀请等项工作都有相应的规定,并提供相关服务,参展商应遵守各项规定并在截止日期前将表格返回BICES办公室。<BR>十、保险责任<BR>1、主办单位对因其责任造成的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基本服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害负责。<BR>2、展商在展台搭建、展出、撤展期间对其工作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害及其他员工、代表人员、展品、或设备的安全负责。<BR>3、展商应通过投保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展品、财产、工作人员、代表、设备免受偷窃、火灾等特殊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未投保的参展商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BR>4、主办单位不对上述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主办单位有权推迟、缩短、延长或取消展会,并视具体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或不退还参展商已缴纳的费用;而不对参展商遇到的其他损害负责。<BR>十一、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在解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产生所有争议,都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约束力。<BR>十二、特别提示:本合同不能被理解为格式合同,参展商有权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BICES办公室。经双方讨论后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签定书面合同。